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比例;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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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原则上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本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社会团体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社会团体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会长)的,理事长(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长(会长)变更后,本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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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协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做出决策、执行,保证协会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协会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做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会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做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会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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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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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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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社会团体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文体比赛项目等;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七)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社会团体《章程》时,本社会团体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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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佛山市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协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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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站服务器字数限制,协会制度详见以下附件:

图片关键词民主决策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会员(代表)大会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监事会大会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民主选举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理事会大会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财务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pdf

图片关键词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20231211.pdf

图片关键词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收发文制度202312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