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14129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佛山市侨商会。英文名:Foshan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SOC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佛山市投资或总部设于佛山市的侨资企业单位,以及与侨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为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牵线搭桥,促进佛山市侨界企业之间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活力,加强经济、业务、信息技术协作,提高侨界企业管理水平,为侨界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服务为宗旨;引导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外事侨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3号二楼(佛山市佛山伊丹友好交流中心内)。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本会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侨(含港澳)资兴办侨界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和本会宗旨开展各项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本会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主要业务如下:

(一)组织企业之间横向经济合作,帮助企业创新项目争取政府支持;

(二)组织会员进行人才、技术交流,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有效沟通;

(三)组织国内外市场信息交流活动,组织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为企业产品产供销提供多元化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四)组织专家讲座和经济政策咨询活动,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国内外经济考察和业务培训活动;

(六)组织企业文化交流,丰富企业文化生活;

(七)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业争取政府支持;

(八)印制本会会刊,宣传侨界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九)建立企业与各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为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与相关部门沟通上的困难;

(十)开展有利于商会企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在佛山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港澳人士或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投资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常务副会长会议初审,报会员大会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秉公守法,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经理事会查实,即行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部分市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知名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热心本会工作,资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均可授予荣誉会长称号。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原则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领导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荣誉职务或名誉职务的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行使第十七条(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事务;

    (二)关心本会的发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时间参与本会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可参与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正常任职期满后经本人同意原则上可自动转为永远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常任职期满后经本人同意原则上可自动转为永远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国内户籍的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财务开支审批凭证和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监事长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如发现问题,可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监事会制度,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所有会费、捐款、赞助等有价物品,一经交收均属本会公共资产(不再属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变相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准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规定的补贴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用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129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